疫情封控导致不能上班有工资吗 私企疫情期间不上班有工资吗

随着申城复工复产有力有序推进
劳动者们逐渐返回岗位
实现生产经营和疫情防控两不误
疫情爆发对劳动者们的
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是否会产生影响
本文为您梳理和解答~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 , 选择约定的考察期 。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单方延长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 。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 , 客观上的确造成约定试用期目的落空 。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 ,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试用期作相应顺延符合双方真实意愿 , 并不违反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的规范目的 , 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 ,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第十九条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 应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如劳动合同需继续履行 , 用人单位应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 一般不属于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但为避免双倍工资争议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 , 建议用人单位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与劳动者就续订事宜进行确认 , 事后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法条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 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 , 劳动合同到期的 ,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
劳动合同期满后 , 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 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 , 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 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 , 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 , 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 , 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用人单位 , 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在此情况下 , 用人单位应照常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实践中 ,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宜理解为从停工、停产之日起算一个月 , 生活费的标准可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但标准应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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