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定假日:全体员工每年均享有以下 11 天带薪(视为上班)假日:
a. 元旦(公历 1 月 1 日)
b. 春节(农历除夕、新年初一、初二)
c.清明节(公历 4 月 4 日)
d. 劳动节(公历 5 月 1 日)
e.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
f.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
g. 国庆节(公历 10 月 1 日、 2 日、 3 日)
h. 妇女节 ( 3 月 8 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3) 婚假
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员工结婚时,可凭结婚证书申请 14 天(含休息日)的有薪假期 。
(4)产假
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女员工,持医院证明书可申请有薪产假 90 天(含 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晚育的顺产 120 天,难产 135 天 。男 26 周岁、女 24 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 。
男员工护理假 7 天,晚育者为 15 天(限在女方产假期间,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
(5)慰唁假
公司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不幸去世的,可申请 5 天有薪慰唁假 。
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带薪路途假另计,路费自理 。
(6)工伤假
因工受伤休假视为上班,具体情况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办理 。
(7)公假
员工参加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公益活动、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入学或资格考试经部门相关人员批准的,可按上班时间计发薪资 。
(8)有薪病假
病假三天以上需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请假 。其中十天以内病假按基本工资 80 %计发病假工资,累计十天以上者按基本工资 50 %计发病假工资,医疗期限的确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9)休假规定
员工提前 15 日向部门相关人员申报拟休假的种类和时间,协商安排休假具体事宜 。
因工作原因,未能休以上( 3 )-( 7 )项假期的,按休息日加班标准给予工资补贴 。
2、保险 :部门为正式员工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
3、贺仪与奠仪
( 1 )正式员工结婚,部门将致新婚贺仪人民币300元 。
( 2 )正式员工直系亲属去世,部门将致奠仪人民币300元 。
4、过节费 部门视经营情况在法定节日或公司纪念日发放贺金或贺礼 。
5、健康检查:部门每两年出资为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
6、员工活动:部门不定期举行各种员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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