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报案人王某5不是被害人,本案没有被害人及未造成损失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王某5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陈某2在签订合同后被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保证金,虽然其未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其遭受损失实为本案的被害人 。
综上,王某某、侯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知其没有实际履行和偿还能力,仍然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工程保证金,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以同一工程项目与多人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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