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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实施后,其中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损害劳动权益*;…… 。关于这条法律*适用程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是可以作两种理解*: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以书面形式*用人单位 。
笔者**一起劳动仲裁纠纷案中,该案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以书面形式*用人单位 。因此在裁判该案中认定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用人单位就没有上班,属自动离岗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有关制度,用人单位在仲裁时提交了《开除*书》,对劳动者进行了开除处理 , 驳回了其申请补偿*请求 。如果第三十八条*情形要依据第三十七条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相关权利就得不到有效**,更得不到相关*补偿 。第三十七条是规定一般*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而第三十八条是用人单位有特殊损害劳动者利益*情况,应当不以第三十七条为前提,不得适用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天*要求 。
2008年9月18*,《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其中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二)劳动者提前30*以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用人单位*;(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提前30*以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第(五)、(六)项是并列*条款,说明不以第二项为前提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38条】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但愿那些审理、裁判者应该能理解这条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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