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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仲裁双倍工资差额,是适用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案情简介】
叶某某于2013年5月16日入职合肥经开区某包装制品公司,并被派驻区内另外一家公司从事包装配送工作 。2015年6月25日 , 叶某某提出辞职,并于2015年7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
【裁决结果】
驳回叶某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诉求 。
【法律评析】
已建立劳动关系 ,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因为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不属于工资范畴,所以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叶某某与某包装制品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建立劳动关系,叶某某最迟应在2014年5月15日之前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如果在此之后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则已超过仲裁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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