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rier release什么意思 telexrelease( 三 )


[4]本条是装运单据项下的责任 。第一款规定,当本法第2条第一款对本法适用的任何文件生效时,根据该款被赋予权利的任何人:从承运人处提取或要求提取本单据项下的任何货物时;2.根据运输合同就任何此类货物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时;3.或者,在被赋予这些权利之前,即从承运人处提取或请求提取任何货物的人,该人(因为他提取货物或请求提取货物或提出索赔,或在本项范围内,因为他被赋予权利)必须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与原订约方相同的责任 。
[5]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 。因为公约的签字仪式在荷兰鹿特丹举行,所以也被命名为《鹿特丹规则》 。
[6]《日本商法典》第753条第1款规定,收货人在收到运输货物后,有义务根据运输合同和提单支付运输货物价款所承担的运费、辅助费用、预付款、停泊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德国海商法》第614条第一款规定,收货人收到货物时,应当按照合同或者提单的规定支付运费和其他附加费、滞期费,同时还应当偿还承运人支付的关税和其他预付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承运人承担的费用 。
虽然我国《海商法》没有明确收货人承担运输合同项下义务的条件,但2018年11月,《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借鉴前述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将《海商法》第七十八条修改为“托运人以外的运输单证持有人,不行使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不承担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运输合同权利的人应当承担运输单证中规定的义务”,明确规定收货人应当承担运输合同项下附条件的义务 。
【carrier release什么意思 telexrelease】

收货人承诺支付运费 。
义务的开始条件和基础
(1)收货人承担支付运费义务的起始条件 。
提单表明支付运费,这是双方为收货人设定的支付运费的义务 。根据前述,一般情况下,收货人没有义务因为提单上的这一记录而支付运费 。比如收货人因进口报关、验货等原因无法提货,或因贸易合同项下原因拒绝提货甚至逃避提货等 。,收货人不行使运输合同项下的提货权,也不主动表示加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意向 。在这种情况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在提单上为收货人设定的义务对他们没有约束力,因此收货人没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青岛思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无锡富通摩托车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未支付运费纠纷一案的请示批复》中指出,应当将收货人视为运输合同中的第三人,收货人未支付运费的,托运人应当履行支付义务 。从《批复》中也可以看出,收货人不主张提货时,其地位仅为有权提货的第三人,不承担提单项下的运费支付义务 。因此,收货人虽然有权提取货物,但可以选择不行使权利或不承担义务 。行使提单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
收货人支付运费到付义务的开始应始于其积极介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向承运人提货,以货物损坏和延迟交货为由要求赔偿,或者行使其他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 。收货人一旦主动行使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其法律地位就从有权提货的第三方转变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加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相应承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中为其设定的义务 。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NVOCC人,向被告签发了支付运费的提单,但原告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而没有向收货人收回运费 。原告认为,无论收货人是否提货,都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运费支付义务,运费支付义务仍由托运人承担 。如果收货人不支付运费,被告作为托运人,当然应该向收货人支付运费 。
我们认为,原告对收货人身份的错误判断,导致了对托运人和收货人权利义务的错误理解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不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第三人,而应承担提单中规定的运费到付义务 。这种义务是明确的,对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都有约束力,不会因为收货人不付款而转移给托运人,承运人也不会再向托运人要求运费到付 。
(2)电子卸货提单项下收货人承担运费义务的依据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依照提单的规定确定 。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不承担装货港的滞期费、滞期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提单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德国海商法》第656条第1款规定“提单限制了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随后第3款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运输合同的限制” 。《瑞士海商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就与收货人的关系而言,货物的运输和交付条件应在提单中规定 。除对提单条款有特别约定外,与提单有关的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不得对抗收货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