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事关职称评审!吉林省人社厅最新通知( 二 )



省人社厅对评委会及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 核准备案时应明确评审机构、评审专业、评审层级、评审人员范围、评审专家名单、评审量化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内容 。

第十一条 省人社厅每年发布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部署职称评审工作 。 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开始部署上一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第三季度末前完成评审工作 。 评委会须按照规定的评审系列专业、职称等级和人员范围开展工作 。 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 特殊情况须经省人社厅批准方可暂停开展或增加次数 。

第十二条 评委会原则上不得组建综合性评审组 。 正高级评委会可以评审同系列或专业其他级别职称副高级评委会可以评审同系列或专业的中级和初级职称 。

同系列或同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采取联合评审方式共同开展评审工作 。

第十三条 各评委会须严格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所属专业的评审标准条件、评审规则及政策具体指导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申报人员、推荐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

第十四条 评委会须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按照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条件并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 。

2.自主评审和评聘结合单位的评委会依据评审条件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分级分类申报;社会化评审评委会通过全省职称申报系统统一申报 。

3.自主评审和社会化评审评委会结合申报情况提出例会申请;评聘结合单位评委会根据申报人数和单位空岗情况提出年度评聘数额意向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市县人社部门核准后并向省人社厅提出例会申请 。

4.经省人社厅批复同意后各评委会按照规定程序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聘)工作并将评审(聘)结果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 。

5.评聘结合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须在本单位评委会组织下开展在职称评聘期间须按照规定程序评聘对非评聘期间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自主决定的方式予以聘任并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不受当年岗位使用数额限制 。

第十五条 各评委会应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指定坚持原则、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评委会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 省人社厅将建立完善职称工作人员奖惩机制对工作业绩和贡献突出人员给予激励对造成严重工作事故或违规违纪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责处理并建议调离职称工作岗位 。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条件 。

1.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

2.申报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

3.“以考代评”“考评结合”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资格 。

4.自由职业者、离岗创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

5.职称申报不与申报人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挂钩 。

第十七条 从域外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海外留学回国人才、优秀博士后人才和省内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人才、离岗创业人才、激励性政策扶持人才、援外人才、援疆人才、援藏人才、机关分流和部队转业人才、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城镇化特色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乡村振兴人才和新业态人才等按规定开展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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