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事关职称评审!吉林省人社厅最新通知( 三 )



第十八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 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倾斜 。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继续教育学习经历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

第二十条 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省级目录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 。 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格起始时间自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取得日期起算 。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经评审管理机构确认后即可在我省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和各评委会具体要求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未签署《诚信承诺书》的不予受理 。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相应考评推荐机构考评推荐机构参与主体应由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管理干部和本单位同行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 。 其中人事管理干部应对申报人员的相应资格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齐全、准确;本单位同行专家应对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进行评价;本单位领导应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履岗尽责情况进行考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整个考评过程进行监督 。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公众场所或工作网站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

第二十六条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机构、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

第二十八条 单位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

1.实行职称评聘结合或自主评审的单位自主开展规定范围内系列专业的职称评聘工作 。

2.实行社会化评审的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无异议后逐级报相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 。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申报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报送所属市州人社部门审核经审核无异议后由属地市州人社部门正式行文委托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 。 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申报人员经本单位审核无异议后正式行文报送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 。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二十九条 各评委会须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受理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不得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评审材料 。

第三十条 各评委会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的基础信息和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申报人员存在的问题和需补齐的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弄虚作假、被实名举报查实的人员予以备案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 各评委会在材料审核工作完成后须对全部审核确认的参评人员进行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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