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事关职称评审!吉林省人社厅最新通知( 四 )



第五章 核准、评审、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评委会应在例会前5个工作日以正式行文方式向省人社厅报送《例会申请》并附《评委会专家库名册》《参评人员名册》(附电子版) 。 评聘结合单位还应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数额核定表》 。

第三十二条 省人社厅对各评委会申报的例会申请进行审核后下发例会通知 。 各评委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委人选进行例会评审 。

第三十三条 省直评委会委员人选原则上应由中直驻省单位同行知名专家、基层单位或非公经济组织同行专家和省直同行专家按照3:3:4比例构成;市(州)评委会委员人选原则上应由中省直单位同行专家、基层单位或非公经济组织同行专家和市直单位同行专家按照4:3:3比例构成;评聘结合单位评委会委员人选原则上应由外聘同行专家和本单位同行专家按照3:7比例构成 。

第三十四条 评委会委员组成一般为单数 。 按照系列组建的评委会须为25人以上按照专业组建的评委会须为11人以上 。 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当次应出席评审会议委员总人数的2/3 。 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后补投票 。

第三十五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 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评委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 。 评委在同一评委会内一年参与评审不超过两次 。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根据申报人员的情况可下设相应学科专业评议组每个评议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

第三十七条 评委会评审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意人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委总人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

第三十八条 各评委会对参评人员实行分级分类评审 。 对评聘分开事业单位和企业里的参评人员实行分类评审;在同一系列里对参评人员按省、市、县三级分组评审 。

第三十九条 各评委会在职称评审中采取盲评初审、答辩复审、专家共议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第四十条 各评委会须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备案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名单、会议议程、评审过程中重要情况和意见、投票结果等 。 会议记录须有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员和纪检监督人员签名做好存档工作 。

第四十一条 评聘分开或自主评审系列评委会按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分别不高于申报人员45%、55%、70%的比例确定评审通过人员 。 评聘结合一般应在单位空岗数额的40%以内自主评审 。 单位评聘矛盾突出符合条件人员较多时可以根据实际适当突破但应保证不超单位空岗数额的80% 。

第四十二条 各评委会须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社厅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评审工作情况报告(正式行文并附电子文档) 。 内容包括:评审会议的基本情况、申报人数、通过人数、未通过人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及电子版;

3.其他需要报送材料 。

第四十三条 省人社厅分期分批对各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由省人社厅统一发文公布 。 未经省人社厅公示备案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

第四十四条 省人社厅公示备案结束后各评委会到省人社厅领取相应级别和数量的职称空白证书按照省人社厅下发的职称证书编码规则自行打印后报省人社厅统一用印用印后由各评委会做好职称证书发放工作 。 评审通过人员资格取得时间以该评委会评审通过年份的1月1日为准评聘结合单位评审通过人员岗位聘用时间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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