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新议

【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新议】

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新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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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配合《党政机关*处理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实施,《党政机关*格式》 (cb/t9704-XX , 以下简称新《格式》)于XX年6月29*发布,7月1*实施 。新《格式》实施至今已一年多了,在这期间 , 笔者通过反复学*部分及各要素*名称 。如将旧《格式》中*“眉首”部分统一改称为“版头”部分;统一了*格式18个要素*名称,如将原党*机关*“版头”、行政机关*“发文机关标识”统一改称为“发文机关标志”,并规定为行文机关名称之后加“文件”和不加“文件”两种形式;将原党*机关行文中*印发传达范围统一为“附注”等 。
3.统一了*格式各要素编排标注*位置 。如将*份**位数及字体颜*统一为6位*伯数字及黑*字体,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注;将原行政机关*中*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这两个格式要素,由标注在*首页版心右上角调整为编排标注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等等 。
4.统一了*发文机关署名 。新《格式》规定,加盖*或不加盖*** , 都要编排标注发文机关署名;同时对党政机关联合上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标注*位置统一为从左到右编排 。
5.统一了*成文*期用*伯数字标注 。这解决了*发文字*中*年份、*内容*现*年月*以及*印发*期皆用*伯数字书写*一致*问题 。
6.统一规定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距离为35mm;联合行文,多人签发*时每行排两个姓名;多行*标题采用梯形或菱形排列标印,等等 。
(二)调整变化灵活有度
1.调整了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 。标准*名称从《国家行政机关*格式》 (cb/t9704-1999,以下简称旧《格式》)调整为《党政机关*格式》,首次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党*机关和行政机关 。
2.调整了标准*总体结构,充实了7个*式样图示 。
3.调整了*用纸技术指标 , *用纸技术指标要求达到五项 。
4.调整了*印刷装订要求 。
(*述有歧义、有*用语不得当、有*概念不准确、有*地方前后矛盾等不容忽视*问题,给各级党政机关*格式要素*编排标注造成了影响 。
(一)规定不到位,颇有缺憾
1 新《恪式》在“5.2.2字体和字*”中指出:“如无特殊说明,*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仿宋体字 。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在“5.2.3行数和字数”中指出:“一般每面排22行 , 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 。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这两处关于“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表述,实际上是开了个口子,允许党政机关*在字体字*、行数字数上存在差异 。
2.新《格式》在“7.3.2主送机关”中无关于选用何文种行文要标注主送机关*明确要求,导致新《格式》实施一年来 , 仍然无法解决选用“决定”“意见”行文时党*机关*不标注主送机关、行政机关*标注主送机关不统一*问题 。
3.新《格式》在“7.3.5.1加盖***”中对联合上行文如何加盖*规定不明确、不到位 , 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在制定*实施细则中沿袭旧法规、旧《格式》*表述,如《福建省***格式(细则)》 (闽办政[XX) 131*)、《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处理办法》 (国质检办[XX) 822*)中规定:关于联合上报** , 可以只加盖主办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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