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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阳晨雨
这一次 , 周静又败了 。
6月20日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锦绣未央》小说涉嫌抄袭11案进行一审宣判 , 法院认定《锦绣未央》抄袭行为成立:被告周静(笔名秦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作品的复制、发行及 *** 传播;被告周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案共计60.4万元;被告周静在《新京报》和“潇湘书院”网站首页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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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插图
之前 , 《锦绣未央》侵权首案已于朝阳人民法院宣判 , 被告周静被判侵权成立 , 赔偿原告沈文文(被侵权作品《身历六帝宠不衰》)经济损失12万及 *** 开支1.65万 , 共计13.65万元 。至此 , 12位作家诉《锦绣未央》系列抄袭案全部胜诉 。
【潇湘书院首页推荐潇湘书院首页】从法律上看 , 这个结果并不意外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将文字作品列入保护范围 , 规定有剽窃他人作品侵权行为的 , 应当根据情况 ,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悉 ,  *** 版270万字左右的《锦绣未央》被判定 , 共抄袭来自12位作家的16部作品共11.4万字 , 侵权语句共计763处(句) , 侵权情节共计21处 。如此侵权情形 ,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理所应当的 。
然而 , 这个从物质到精神的胜利 , 来得并不容易 。抄袭的定义比较复杂 , 既有很low的照抄不误 , 也有“集百家之成”的高级抄袭 。像《锦绣未央》这种抄袭 , 就不是“光薅一只羊毛” , 颇有技术含量的“洗稿” , 无疑增加了剽窃和抄袭在现实中被查处的难度 。
从现实情况看 , 单个的作者想要对抗这样的抄袭者 , 总是颇感无力 。因为对方“抄的书多了 , 每本书被抄字数所占《锦绣未央》总字数的比例稀释到一定程度 , 单个作者想起诉时便难以被判定为抄袭” 。而这次成功 *** 的经验就是 , 被侵权的作者联合诉讼 , 共同对付狡猾的抄袭者 。据微博账号“锦绣未央抄袭案助手”介绍 , 11名作者联手“抱团” , 共有16位律师、60位编剧、41位志愿者协助 。对于广大著作权人 , 这样的成功案例 , 为他们提供了一条更有力的 *** 路径 。
从司法审判来说 , 经由这一诉讼 , 也形成了宝贵的裁判思路 。有关法院采用了“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标准 , 将《锦绣未央》中被指控的侵权语句、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 , 与权利作品进行比对 , 具体评判是否构成了侵害 。这样评判标准 , 无疑是对之前“接触+实质性相似”等标准的有益补充 。尽管对其它法院没有指导和约束力 , 却也提供了可贵的借鉴 , 有利于在类似案件中作出倾向受害者的裁判 。
但是 , 这样的成功案例也有不足 。必须看到的是 , 这起案件费事良久、投入不菲 , 《锦绣未央》系列 *** 12案 , 历时达两年半 。而诉讼所争取的赔偿 , 虽然累计有数十万元之多 , 但与《锦绣未央》小说在 *** 的巨大传播量 , 以及获利比起来 , 仍可谓相差悬殊 。对于普通的被侵权者 , 打一场艰苦的持久战 , 争取不多的权益 , 意愿恐怕并不强烈 。
从长远看 , 有必要加快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的步伐 , 量化侵犯著作权的评定标准 , 加大侵权者的违法成本 , 降低著作权人的 *** 成本 , 遏制愈演愈烈的抄袭之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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