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省战略 , 规范和促进人才资源开发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 , 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者技能 , 能以其创造性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 。
本条例所称人才资源开发 , 包括人才预测、规划、培养、引进、评价、使用、监督与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人才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资源开发的重点是:
(一)在国内外有较高声誉的人才;
(二)在省内各学科或者技术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起骨干作用的后备人才、创新人才;
(三)能力和业绩突出的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的中级和高级管理人才;
(四)在省内具有较高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五)民族民间文化人才;
(六)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才资源开发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根据本地实际 , 在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中相应安排人才资源开发经费 , 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营造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合理流动和社会承认人才价值的环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以及民族自治地方、边远贫困地区人才的开发力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
教育、科技、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 ,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 做好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 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
用人单位和人才培训、人才中介等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人才资源开发活动 。第二章 预测与规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结构、产业结构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 对人才资源状况进行科学分析 , 作出总体预测 。
人才资源预测应当包括人才总量、需求和种类 , 学历、年龄、民族、专业结构 , 地区、行业、产业分布等内容 。第九条 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人才资源总体预测方案对人才资源进行合理规划 , 并将规划方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自主开展人才需求的预测和规划 。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对人才需求进行预测和规划 。第十一条 人才预测规划的范围包括公务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民族民间文化人才等 。第三章 培养与引进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教育 ,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 鼓励各类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或者接受继续教育 。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人员攻读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专业学位、参加在职培训或者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选拔各类优秀人才到国外培训和学术交流 , 或者到上级单位和发达地区挂职、兼职、进修及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选拔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创新人才团队进行重点培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 建立规范、便利和畅通的人才引进机制 , 积极引进国外、省外人才和智力 。
人事、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引进人才的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为本省提供智力服务的国外、省外高层次人才 , 在服务期间 ,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 应当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
省有关部门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 经省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 , 可以享受省人民政府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及其他优惠待遇 , 可以参加省人民政府相关奖项的评选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投资(包括技术入股)、兴办实业的 , 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四章 评价与使用第十九条 人才评价应当坚持以业绩为核心 , 建立以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标准 。第二十条 下列人才的评价重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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