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话说回来 , 在当事人委托律师的过程 , 确实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法律知识不对等的情况 , 委托人只能衡量自己的可得利益与所要付出的律师费成本是否合适 , 但无从考量律师的实际费用与提供的法律服务之间是否成正比 。
也正是基于此背景 , 《律师法》才会在第四十条中明确规定了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 间接表明律师费只能是基于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本身而计取 , 而严禁利用法律服务 , 去谋取当事人的可得利益 , 与其分享该利益 。
(文中人物及主体均为化名 , 案例来源:兰陵县人民法院)
【打官司要回100余万赔偿 律师费一般多少钱】不知大家对于本案有何看法 , 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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