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与辩证法( 二 )


中国人的“道”,是有无混一的,“有”亦是道,“无”亦是道,有无不分且同一的“玄”还是“道” 。有道理还是无道理,本身就是个破费思量需要“辩证”的事情 。也只有通过所谓的“辩证法”才能得以洞悉的 。这也正是《道德经》中,有与无之辨,同出于“道”而异“名”的“玄之又玄”所表达出来的观点——“观其妙与观其徼” 。观其一妙一徼,就是中国人所认知的《道德经》中“辩证法”的全部 。“妙”在于其内有“道理”,“徼”在于其外有“行迹”(现象) 。辩证,既要观察它外在的行迹现象,又要思考它的内在道理规律,道理与现象是相配的同一的 。这,就是最朴素直接的“辩证法” 。
黑格尔的“有论”(Das Sein),也即“存在论”,于此有相同的阐释作用,但它更加地“纯思辨抽象”(思想之游戏,极限的形而上思维)而非“形象” 。黑格尔在梳理了西方形而上哲学思想后,将“有论”的逻辑(logos)讨论归纳总结为了西方逻辑学的开端 。
“存在道理”与“道理存在”是同义的,这种即使颠倒了语序也不会带来对其自身含义的否定的重言式语言,是人类最初形成思维的关键 。“存”与“在”也是这种重言语句,“道”与“理”还是这种重言语句 。“存在”即是“道理”,“道理”即是“存在” 。
反过来,“我在故我思”其实表达的含义也是一样的 。“思”的内容即是“道理” 。我们跳过一堆无用的形式逻辑证明的过程,直接用“logos”的形式语言的结果表达:存在=道理;其含义也即,存在的本质=道理的本质,存在的本质与道理的本质同一 。其实,纯粹的形式,就是语言之游戏 。但,“存在=道理”这样的形式语言的单一表达,也存在问题,它肯定了“存在”与“道理”的本质同一,而忽视了“存在”与“道理”形式内容的不同一 。这种问题,就是《道德经》中讲的“道”与“名”的问题:
“存在”是“道理”的外在感知,“道理”是“存在”的内在驱动 。这样的含义在以上的形式语言中是没有表达的 。而《道德经》是通过“妙”与“徼”来表达“存在”与“道理”的这种内外关系的 。“妙”与“徼”的内外同一谓之“玄” 。从我们今后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是个看重“道理”的社会,而西方社会则是个看重“存在”的社会 。虽然“存在=道理”,但,其形式内容却是不同的 。看重“存在”的社会,就是看重“外在感知”的社会,但这并不是说这样的社会不讲“道理”;看重“道理”的社会,就是看重“内在感受”的社会,但这也并不是说这样的社会不需要“外在感知” 。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就是:一个“唯物”社会;一个“唯心”社会 。或者也可以讲:一个更注重外在的物质生活;一个更注重内在的精神生活 。当然,实际的社会则是混杂的 。而,不是这种纯理论或历史的分析 。这是个相对的“真理” 。
最初,我们可以从思维认知的外在角度看,或可以说是从“客观”的角度看,人们只是能感知到外在的“存在” 。这就是《道德经》的“观其徼”,也就是黑格尔“有论”最先讲的:
这里的“有”,就是“存在” 。“存在”首先是相对于一般其他而被(“人们”的“认知反映”运动)规定的 。这是一个“客观”的视角 。观察者,不是“有”自身,而是“Anderes” 。此“有”的观念,被除此“有”之外的“Anderes”规定 。从客观的角度看“存在”,这个“存在”即是最纯粹最直接的感性,而不是最纯粹最简单的理性 。这个“存在”没有更多的规定性,而仅仅是“存在”“有”的引起了感性的注意力的直接结果 。“存在”,即如婴儿的哭,并不知为什么哭;如美女之貌,并不能具体讲如何美 。这都是一种被引起的最直接的感性 。接着,我们又可以从反思(思辨)的角度看,这也就是《道德经》的“观其妙” 。黑格尔继续讲:
“有”也是自己“selbst”(“有”的独立的“反思”内在运动)规定“bestimmend”着 。这种内在规定的“存在”则是最简单的理性,而非最直接的感性 。因其从外在是不能直接获得这种内在规定性的,这种内在规定性是间接通过外在的感性而获得的 。如,我们直接看到一个人的表情,这是感性的,但只有通过比较其外在表情的变化,才能感知其内心状态 。因此,这种内在规定性的“有”,对于外在是不直接感性的,或者说是没“有”的,不“存在”的,然而,它却是事物本身的内在 。也就是说这个“没有”,这个“无”,才是事物本身的规定性的“本质”,也即最简单的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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