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保把智障儿子推下海( 二 )


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
保险诈骗犯罪突出的特点就是其犯罪手段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 , 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 ,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 。 所谓牵连犯 ,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 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有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
它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 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 。
如前所述 , 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复行为方式 。 这些复行为中“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罪的目的行为 , 在此之前的行为则就是本罪的方法行为 , 因此 , 在一定程度上说 , 本罪所列的几种行为方式都有可能构成牵连犯 。
骗保险如何定罪
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 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 , 未达较大数额 , 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 , 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

为骗保把智障儿子推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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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骗保险如何定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 数额较大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 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 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 骗取保险金的 。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为骗保把智障儿子推下海】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 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 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 骗取保险金的 。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 。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 , 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 。 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 。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 骗取保险金的 。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 。 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 。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 。 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 , 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 , 造成财产损失 , 以便骗取保险金 。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 骗取保险金的 。 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 , 为骗取保险金 , 制造赔偿条件 , 故意采用不法手段 , 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 。 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 , 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 , 构成保险诈骗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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