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制度(12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 )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
2.对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区别处理 。除已达到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将移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下列行为将按本单位规定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和认知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外,还应当给予口头警告:
一、使用易燃危险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或存放不当,造成火灾和火灾,损失很小;
B.在非吸烟场所吸烟或者烟头处置不当引起的火灾、火灾,损失不大;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造成火灾隐患;
d、未经批准,非法使用延长线、未使用安全装置用电或者擅自加装小负荷电器的;
E.火警误报;
f .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且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经理;
H.堵塞消防通道、堵塞安全标志等 。,而不造成严重后果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知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给予通报批评:
一、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者挪作他用;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造成轻微火灾报警和火灾损失的;
D.强迫其他员工非法经营的管理人员;
E.未按照应急处理程序及时处理火灾报警的;
F.不配合安全小组检查,拒不整改的管理人员 。
(三)隐瞒事故事实、不处理、不追究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予以辞退 。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造成事故(损失轻微)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