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管理办法(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公布根据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 , 提高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水平 , 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 推动高质量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创新和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 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三条标准化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调推进的原则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采取措施实施标准化战略 , 发展标准化事业 。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 ,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发展规划 , 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制定省、地方标准 , 负责省、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出版和备案;
(三)指导和监督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部门组织标准的实施;
(4)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5)加强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六)开展标准化宣传工作 , 推动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化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 , 按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 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标准化研究 , 提出标准化要求 , 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 , 促进标准化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业务工作的融合发展;
(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和其他部门、行业标准的制定;
(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标准的宣传和实施 , 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参照前款规定 , 按照法定职责分工 ,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 , 统筹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 ,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重大问题 。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 , 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和市场自主制定相协调发展的标准体系 。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标准化工作实际和产业技术优势 , 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国家标准的建议 。
第十条为适应当地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和其他特殊技术要求 ,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地方标准 。
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 , 制定省级和地方标准 。当省级标准不能满足需求时 , 可以制定市级标准 。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省、地方标准 。
禁止制定产品质量和检验方法等地方标准 。 , 并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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