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管理办法 集体企业改制是什么( 二 )


按上述规定 , 甲村办的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甲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 所有权是由村委会(因甲村没有成立经济联合合作社)代为行使 。
但是 , 《民法通则》《物权法》明确规定 , 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 。企业法人正是因为有独立的财产权 , 才能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 , 财产明明是由企业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 财产怎么变成集体所有了?二者不会冲突吗?比如 , 有的集体企业名下的房产 , 明明是登记在企业名下 , 属于企业所有 , 再说房产属于集体所有 , 总觉得很奇怪 。
要看到 , 集体所有制企业体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 企业财产的集体所有 , 似乎优先于企业的财产所有 , 不然在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规定中 , 连企业对财产享有所有权都没有提到 。
1996年的《乡镇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 , 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 , 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 。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 , 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 , 自主经营 , 自负盈亏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 , 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
在这个规定中 , 集体享有企业财产权 ,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 , 这里的“财产权”指的是什么 , “企业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有什么区别 , 并不明确 。
要理解这些概念 , 或许还得从当时法律制定的背景理解 , 尤其在国有企业当中 ,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么一对概念较为常见 , 即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 , 企业对财产享有经营权 。但正式的法律规定中是没有这样明确描述的 。笔者理解这更多地是经济学的概念 。在法律上 , 一旦企业成为正式的法人主体 , 必然要对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 难免与集体所有权产生冲突 。法学界就提出“双重所有权”这样的观点 , 以缓解这种冲突 。
四、从土地管理制度理解集体企业所有权的性质
在我国 , 土地实行公有制 , 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 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土地 , 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 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
我们会发现 , “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中的“全民”“集体”是抽象的 , 就好像领导人口中经常提到的“人民”一样 , 是个集合性概念 , 不是指具体的某个人或几个人 。所以 , 在行使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时 , 就会找一个具体的代理机构来代为行使 。国务院代为行使国家所有权 , 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所有权 。
我们知道 , 1978年 , 安徽凤阳小岗村村民“包产到户”后 , 中国在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之上 , 另设对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 在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之上 , 则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 , 这几种权利是用益物权 , 是物权的种类 , 并不否定土地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 , 并不因此就说土地私有化了 。
土地的法律关系 , 至少在物权法律中 , 是较为清晰的 , 从中可以看到 , 我们平时更多接触到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 土地的所有权已经隐藏在后面了 。没有特殊情况下 , 国家、集体并不会动不动就以所有权来自居 , 来否定用益物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