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前面所提的集体企业所有权 , 如果我们固守集体企业的东西都是集体所有的 , 否定集体企业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 那么 , 这个企业就没有独立的意志 。这就是为什么曾经出现创办者对企业指手画脚 , 干扰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政策文件提到集体企业要改制 , “政企分开” , 就是为了明晰产权 , 更好地尊重企业的独立性 , 其实最重要的是尊重企业财产的独立性 。这与土地管理制度较为类似 。
同理 , 集体享有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 , 这个“集体”也是抽象的集合性概念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企业财产” , 是否是指具体的财产呢?比如 , 集体企业名义下有车辆 , 有银行存款 , 有房屋 , 这些都是集体所有 , 但是 , 为什么不登记在集体名下呢?我们一般会说 , 这些车辆、钱、房屋 , 是企业的 。如果说这些东西是集体的 , 某一天 , 村委会主任能不能到企业说 , 这辆车是集体资产 , 现在我以村委会的名义 , 拿来做公务用车?显然 , 这必然会损害企业的发展 , 企业又拿什么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呢?
一个土地集体所有权之下 , 可以分成若干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理 , 从集体与集体企业的关系来说 , 集体对集体企业也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 不能因为企业上有多个财产 , 就导致集体对集体企业的多个所有权了 。换言之 , 集体企业所有权 , 不能单指企业上某个具体的物 , 而是集体企业所有物的集合性权利 。从2007年的《物权法》第五十九条提到的“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也可以看出 , 这里的“所有权”不可能单指企业上的特定物品 , 具体物品的所有权变动 , 不会导致企业所有权变更 。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 , 这里的“所有” , 也不是针对企业具体财产的所有权 。
笔者认为 , 用“企业所有权”的概念比企业财产权更加精确 , 能够明确这种企业财产集体所有是针对整个企业来说的 , 但 , 物权法在这里使用“所有权” , 其实很容易混淆集体对集体企业的所有以及企业对具体财产的所有 。这些文件所使用的“集体所有” , 仍然脱离不了“所有制”的桎梏 , 不强调一个“所有” , 感觉这个企业就不归集体了 。但是 , 土地制度改革都能很好地区别所有权与用益物权 , 为何对集体企业的认识就跟不上步伐呢?
1996年的《乡镇企业法》第十条所概括的集体的企业财产权、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或许描述得更加清晰 。这里的财产权 , 范围更大 , 包括企业的所有权利的集合 , 可以是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 强调企业财产整体性权利的归属 , 虽然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股权 , 但不能等同于股权 。
集体对企业的所有权 , 最直接地体现在工商登记上 , 起到宣示企业属于集体所有的效果 。但是 , 当企业某个物品被侵占了 , 公诉机关是把企业当做受害单位 , 而不会把集体作为受害单位 。换言之 , 保护了企业对财产的所有权 , 也就间接地保护了集体对企业的所有权 。
如果说集体的企业所有权或者企业财产权这些概念仍然过于模糊的话 , 那么 , 我们只要知道 , 这是不同于具体物所有权的权利 。更具体地 , 它体现为重大事项决定权以及分红权 , 其实可以看出 , 这种权利很类似于股权了 , 两项权利决定规定是: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管理办法 集体企业改制是什么】《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 , 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 , 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 。企业所有者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 , 并尊重企业的自主权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税后利润交给企业所有者的部分 , 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农村公益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或者发展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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