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管理办法 集体企业改制是什么( 五 )


但是 ,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 他们只能就他们出资范围之内享有权利 。至于当时没有把集体登记为股东 , 是因为他们一方面认为企业是自己经营起来的 , 另一方面当时没有严格地进行清查核资、产权界定 , 他们没有故意地把集体的企业所有权分掉 , 并占为己有 。因此 , 这里面不存在非法占有集体的企业所有权的问题 。通过这一场改制 , 集体反而开始有了收益 。
当然 , 一审判决出乎意料地来个“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就算你是合法享有股权 , 那依然是掩盖你非法占有企业财产的目的 。笔者认为 , 这种一刀切的论断显然是不成立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不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 你要先去证明犯罪成立 , 最后或许能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总结一下 , 而不能一上来就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再得出犯罪的结论 。
还有的思路是喜欢比较经济利益的大小 , 你看企业改制时值五六百万 , 改制后每年才给集体2万元 , 这不是在羞辱集体吗?也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但是 , 看看企业成立以来从来没有给过集体一分钱 , 协商费用时 , 从5万到3万 , 再到2万 , 都是自愿协商的 , 公检法不应替代集体去作出公平或不公平的判断 。而且 , 集体和企业在以后是可以继续协商增加费用的 。
在上述三种情形中 , 企业对财物的所有权 , 没有被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 , 即使在第二种情况 , 社会危害性也要比直接侵占企业具体财物的行为要小 , 因为 , 当财物还在企业上 , 在恢复集体对企业的股权后 , 至少企业本身是不存在损失的 。必须要区分清楚各种不同的权利、权利主体和法律关系 。直接说集体企业财产被侵占 , 并不准确 , 其实是混淆了集体的企业所有权和企业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公诉机关应着重提供证据证明集体因此丧失了企业所有权的具体内容 , 如体现为分红的权利 , 尤其在产权存在纠纷的情况下 , 更加不应轻易地说集体的企业所有权被侵占了 , 应通过民事、行政方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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