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管理办法 集体企业改制是什么

从企业所有权的性质分析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问题
一、案例
在《从“本单位财物”受损角度理解职务侵占罪的“占为己有”的形式》一文中 , 笔者提到经办的一个职务侵占罪案件:以甲村名义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直是由村民A带领若干名村民创办、经营管理 , 期间企业员工还进行投资 , 企业在创办后到改制 , 十几年来从来没有分红给甲村 , 后来改制成公司 , 财产没有变动 , 开始每年给甲村2万元费用 , 只不过 , 甲村没有出现在股东名列 , 公司不是按照企业原有财产确定注册资本 , 而是这几个企业员工重新出资 , 以此确定注册资本、股东和股权比例 。
且先不论产权界定问题以及改制经过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A及其儿子(改制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年同意改制的甲村村长侵占了甲村的集体企业财产 , 使得甲村丧失了对企业的控制权 , 犯职务侵占罪 , 把整个企业的评估价值作为侵占数额 。
这个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 , 现在重审还没开庭 , 笔者与一审主办法官交流时 , 其表示不好定案 , 后来笔者在二审法院阅卷 , 发现一审法院卷宗有一份合议庭给检察院表示本案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建议函 , 一审判决是由审委会讨论决定有罪 , 可见 , 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存在分歧 。
二、指控犯罪的思路
最明显的是 , 如果把企业当做被害单位 , 企业的财产是没有变动的 , 没有转到个人或第三人名下 , 既然企业财产没有受到侵犯 , 就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危害对象受损这个构成要件了 。但是 , 仔细分析 , 公诉机关以及审委会不是这样想的 , 企业原来是甲村的集体企业 , 现在被改成私人企业 , 集体企业财产的性质也属于私人所有了 。公诉人对笔者说过 , 侵占不一定要转到自己名下 , 还可以拿来经营 。这与审委会的观点是一致的 。
这么看来 , 还真的有点道理 , 这又是一种新类型的职务侵占方式了 , 即侵占可以是侵占后由自己侵占 , 可以是第三者侵占 , 还可以是自己通过原有企业进行侵占 。或许 , 这与侵占股权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逻辑是类似的——公司的财产是股东所有的 , 侵占了股东的股权 , 也就相当于侵占了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
但是 , 这种对侵占股权的定性的理解是存在问题的 。因为 , 企业的财产还是企业所有 , 尤其公司法中 , 强调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 , 侵占股权 , 不等于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 必须区分受害对象 。张明楷、周光权教授强调 , 侵占公司股东的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
或许 , 公诉机关早就知道企业本身的财产的确没有被侵占 , 但现在说的是企业的所有者——甲村所有的集体企业财产被侵占了 , 即受害对象是甲村 。既然如此 , 不妨顺着这个思路走下去 , 甲村对集体企业 , 享有什么权利?
三、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集体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冲突
首先看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 包括:(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四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
1990年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 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 , 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
2007年的《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 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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