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文科考研网”的评价,他与另一名网民“马倩”一同被起诉。法院一审判决他们构成名誉权侵权,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据1月17日澎湃新闻)
名誉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法律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而评价权是当下消费者所拥有一种新兴权利,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应运而生,《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最高法也曾给出司法解释,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享有公正评论的权利是一种“公正评论权”。
这起案件,本质上是消费者行使评价权与商家主张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之所以引发关注,是因为,在知乎网站上通过问答的形式,对某种商品、服务作出评价,是一种相当普遍,司空见惯的行为。大部分人也默认,这属于消费者正当行使评价权--我购买了你的商品或者服务,体验不好,感受不佳,当然有权利给差评。但事实上,由于知乎网站本身并不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又可以采用匿名机制,很多时候无法判断,这类评价是否真实可信,是否构成侮辱诽谤,毕竟,因为商业竞争而恶意差评的事情,也并不罕见。因此,消费者的评价权有没有超出边界,经营者的名誉权是否真实地受到损害,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情理上,都一定会因为立场不同而存在争议。
而本案中一个重大的争议点就在于,两名网民所说的“……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评价,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是否客观上损害了商家名誉,降低其社会评价,很明显,法院一审认为侵权了,而大多数网友认为“这很正常”、“做得不好还不能说了?”“这样以后谁还敢给差评?!”
在这种与日常生活非常贴近的案件中,如果司法判决与公众认知出现极大的冲突,很容易对多数人的安全感造成冲击,让他们无所适从,感到担忧和气愤,甚至质疑司法的公正性。所以,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应该在判决时更为审慎,并且不仅仅要给出结果,更应给出说理释法的专业引导,回应舆论关切,凝聚法治共识。
【差评|极目锐评研究生给考研机构差评被起诉,消费者评价权应有更明晰的保障】而这一案件从侧面也反映出,评价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事实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行使和保障。很多网友表示,自己在平台给出差评,要么被删除,要么遭遇骚扰,而在其他网站匿名评论,现在还有被起诉的风险,那这个评价权不是名存实亡吗?
保障消费者的评价权,是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的重要一环,无论是删除差评、有偿好评,或是恶意差评、刷单炒信,都是对消费者评价权的扭曲和滥用,都应该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技术的升级,去予以遏制和纠正。只有商家和消费者都认可和善用这一评价体系,它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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