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商店经营人员须 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听从学校的监督检查管理,及时整改卫生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
十六、自觉接受学校学生会、德育处、工会、学校主管部门以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监督 。如违反本规定中的任何一款,校内检查责成整改,一周内不整改,罚款100-300 元警示费,并取消新一轮承包资格;如违反以上规定而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批评,处罚200-500 元警示费;如被媒体曝光或文件通报,学校将处罚经营者警示费500-1000 元;如引起师生食物中毒,当事人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经济、医疗、调解、社会影响等),如因此致伤、致残还须负责相应法律责任 。
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未尽之处,以学校处理意见为准 。
商店经营者 (签章):
后勤主任 (签章):
侨联环城学校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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