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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 , 因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而发生纠纷的案例很多,常见的类型有这几种:第一类是员工离职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 比如未及时将单位的电脑、手机、客户资料、财务账册等单位公用物品归还;第二类是企业不想员工离职,试图用不办理退工来留住人才;第三类是企业故意刁难劳动者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 , 上述几类做法都是错误的 。那么对于离职时不交违约金的劳动者,单位是否可以不办理离职手续来限制员工呢?
【基本案情】
张某2013年入职A网络公司,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张某担任公司的技术主管 。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出资派张某参加某高校主办的技术培训,培训费用3万元 。为此,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张某在培训结束后需要为公司服务3年,服务期间不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 , 都应在离职时按未履行服务期年限赔偿培训费 。张某履行了1年多的服务期后 , 就瞄准了另一家迅速崛起的网络公司 , 于是向A公司提出了辞职 。办理离职手续时,张某交接好了手头所有工作,却被告知不可以结算工资、不可以开具离职证明、不可以转移社保关系 , 原因在于张某没有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 。张某因手头紧张,希望公司先给办妥离职手续,1.5万元的违约金一个月后全数支付,但公司未满足其要求 。
【员工离职没交违约金,单位拒办离职手续合法吗?】【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还规定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载明的具体内容,即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 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由此可知,为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
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办理这些手续,影响劳动者就业的 , 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
但正如案例所述,张某的行为确实给公司带来了损失 , 那么公司该如何有效的控制风险,维护企业利益呢?公司可以与员工在培训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日期为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当日 , 逾期不支付的要按日计算利息 。若员工离职时没有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公司可另行协商或需求法律途径解决 。但切莫把不办理离职手续这种违法方式作为要挟员工支付违约金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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