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伤人路边店主挺身而出( 二 )


采访人员注意到, 申请确认见义勇为有时效限制 。 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 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 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 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
2、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可享就学照顾
在权益保护方面, 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 及时救治, 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 。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 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 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
非因法定事由,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
见义勇为人员还拟可以享受一系列“福利待遇” 。 如对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 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从事个体经营的, 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 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等 。
3、见义勇为产生费用拟由加害人承担
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费用问题在实践中往往引发争议 。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 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的, 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 参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先行支付, 并有权依法追偿;其余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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