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规章管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管管理制度( 二 )


(23)、上班后不允许吃早餐 , 化妆 , 需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
劳动保障监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 , 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 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 ,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 制定本规章制度 。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 , 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 , 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 , 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 , 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 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 , 应满18周岁 , 身体健康 , 现实表现良好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 , 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 。录用员工 , 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 , 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 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 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 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 试用期为1至3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 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 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 ,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 , 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 。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 , 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 , 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 , 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 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 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 , 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 , 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 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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