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二 )



主要内容: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自检或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 , 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应采取如下措施 。
一、立即停止经营 , 下架单独存放 。
二、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
三、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
四、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五、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
明确不合格食品下架存放地及具体操作人员及制度落实人员 。
八、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
主要内容:
成立机构、组成人员 , 明确各自责任;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如何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及时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采取哪些措施;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
九、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主要内容:
(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 , 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做到诚实守信 , 依法经营 。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 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 , 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
(三)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和食品进货渠道 , 按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购销台帐、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 , 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 , 杜绝价格欺诈 , 不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
(四)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 , 不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及失效、变质的食品 。
(五)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六)不伪造食品产地 , 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
(七)不销售掺杂、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 , 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 不欺诈消费者 。
(八)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 ,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
(九)本制度采用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等承诺方式向社会公示 , 便于社会监督 。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2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 , 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 , 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一)本单位销售的食品为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 并以“x”号结束);
(二)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及第一条所列的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 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 , 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 , 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 , 将依法办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 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 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 , 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总结、推广经验 , 批评和奖励 , 制止违法行为 。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 ,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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