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六 )


7、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
8、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 , 保障公众餐饮安全 ,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 制定本管理制度 。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 , 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 保证食品安全 ,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 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接受社会监督 , 承担主体责任 。
2、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 配备专职或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 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 , 落实责任到人 , 严格落实监督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 , 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 , 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 出去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结合的形式 , 实行层层监管 , 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 , 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 , 发现问题 , 及时告知改进 , 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 , 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 , 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
7、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 ,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 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 , 做好检查记录 。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 , 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
9、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 , 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 , 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 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 , 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
第三条、经营进口包装食品的 , 本公司应在食品包装上注明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 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 , 本公司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 未经检验检疫的. , 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 , 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 , 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 应及时予以处理 , 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 , 应立即停止销售 , 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 , 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者在进货时 , 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 , 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 , 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五、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 ,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制度 。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 , 保持清洁 , 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 , 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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