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四 )


五、做好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先进行体检 , 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 , 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4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 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 保证食品安全 , 理解社会监督 , 承担社会职责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 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 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 , 落实职责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 , 用心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 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 , 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 , 备查 。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 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 , 实行层层监管 , 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状况 。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一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 , 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状况 , 发现问题 , 及时告知改善 , 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一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 , 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 , 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 , 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 并提出限期改善意见 , 做好检查记录 。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善的 , 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 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 , 主动公示诚信建设 , 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5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
(二)对购入的食品 , 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
(三)购入食品时 , 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 , 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
(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 , 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 , 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
食品安全查验制度
(一)每次购入食品 ,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 , 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 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 , 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 , 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 ,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 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 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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