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风险评价,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
第二十二条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操作的设备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 。内容如下 。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可靠 。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
第二十三条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
1.是否有员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
2.员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
第二十四条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
第七章安全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消除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条件 。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
第二十八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的,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
第三十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对部门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毁,使正常生产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四条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
2.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501元,小于3000元的事故 。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3001元,小于10000元的事故 。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10001元的事故 。
第三十五条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识,详细记录、拍照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
2.立即向部门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司办公室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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