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1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
5.对事故责任者作出适当的处理 。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
第三十六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
1.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人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 。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 。肇事司机应
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部门领导 。部门应在5天内将肇事司机报告随本部门报告一并送交办公室备案 。
2.对员工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2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按1.0计)为限 。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司机自负 。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全厂通报 。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发生事故的,参照第2款处理 。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20%工资 。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10%的工资 。第三十七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人力资源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
第三十八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各级部门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采取不力的 。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
8.擅自移动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
10.工作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完善和废止,交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若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关于生产管理基本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公司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景制订本制度 。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 。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职责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 。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 。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职责 。
2、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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